学生实习期间为保证实习效果,应严格要求自己,克服困难、坚守实习岗位,一般不得随意请假,以免影响实习。
一、严格请销假制度。凡请假者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。
1.请假者,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,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履行手续。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实习小组组长后方能离开实习岗位。口头请假无效。实习小组组长应妥善保管请假条,以待备查。
2.请假1-3天者,经指导老师同意后,报实习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批准。
3.请假3天以上、1周以内者,经指导教师转报系主任同意后,由实习组长报实习公司的主管部门批准。
4.请假超过1周者,经实习公司同意后,报学校教务处研究批准。
5.请病假三天以上须有医院诊断证明书。患病者原则上就地休息治疗(特殊病情患者除外),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基地休息治疗者,按旷课论处。
二、凡未办理请假手续、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、请假到期未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者,均按旷课论处。根据旷课时间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具体要求:旷课时间每天按4学时计算:
1.10 学时以下者,给予批评教育。
2.达到10-1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3.达到20-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4.达到30-3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5.达到40-4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6.达到50学时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理。
7.凡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,按旷课4学时计。
实习期间,若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实习学时三分之一者,视其具体情况由院部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。
三、法定假日、公司统一规定的休息日,实习生原则上就地休息,若有特殊情况须离开实习基地者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凡未经批准离开实习基地或期满不归者,以旷课论处。
四、院部因公事需要实习生离岗,也要按以上程序以书面材料形式请假,准假后方能离岗,否则按违纪处理。因实习生严重违法、违纪、违章,其所在实习公司拟定停止该生实习的,实习公司应事先向院部通报协商,由院部向学校教务处请示处理意见,处理级别按学籍管理条例办理。在学校处理决定没有做出之前,原则上该生应继续留在原实习基地实习。被停止实习者能否继续实习及如何实习,将由系统一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批。